(2017)鲁040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振、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刘强强,孙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746号申请人:杨振,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刘强强,男,1983年2月1日,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孙肖,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振与被申请人刘强强、孙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强强、孙肖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杨光所有的鲁D×××××东风本田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强强、孙肖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杨光所有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