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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竺从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从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国土整治局,张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185号申请人:竺从建,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被申请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成,经理。被申请人:荆州市国土整治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局长。被申请人张强,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竺从建诉被申请人湖北省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国土整治局、张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竺从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要求被申请人荆州市国土整治局立即停止向被申请人湖北省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江北农场二分场土地整治工程欠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竺从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荆州市国土整治局立即停止向被申请人湖北省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江北农场二分场土地整治工程欠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方芳名下的位于江陵县滩桥镇东街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江陵房权证滩桥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竺从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志红审 判 员  王 硕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