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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正龙与农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龙,农华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711号原告:周正龙,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崇,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农华林,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周正龙诉被告农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正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正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周正龙负担。审判员  韦廷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