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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生忠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生忠,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捕前暂住湟中县,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一案被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生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青2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生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生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生忠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巴图审判员  王金水审判员  樊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