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郝广卿与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广卿,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彩霞,郝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798号原告:郝广卿,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7-119室。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职务:经理。第三人:唐彩霞,女,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三人:郝丹,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郝广卿与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通知第三人唐彩霞、郝丹参加本案诉讼。现原告郝广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广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郝广卿负担。审判员 孙红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