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执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被执行人:响水县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现名称: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响水镇幸福南路西侧。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响水县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现名称: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2032.1元,扣除执行费134610元后的剩余款项已拨付申请执行人。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财产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毅审 判 员 韩杰代理审判员 刘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