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叶晓均殷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叶晓均,殷文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00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0号阳光世纪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750681。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晓均,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殷文学,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均、殷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