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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长利与刘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利,刘冬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80号原告:王长利,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三河市。被告:刘冬梅,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现住三河市。原告王长利与被告刘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长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长利负担。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