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盖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盖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三师二道湖。法定代表人:林光俤。被执行人:新疆盖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漆枫林。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兵十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盖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603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新疆盖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兵十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860370元,已兑现金额为0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案款金额为8603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 杰审 判 员 马 占 文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褚 晓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