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937号之二申请人: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东方花园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48532413。法定代表人:邱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頔,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3632P。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193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66号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贸易中心大楼1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张超波、陈静静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柴油机厂西侧惠湖路1幢108、109、110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1、102、103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4、105、106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7、108、109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现因原告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和对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阜阳市西湖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666号阜阳市祥通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贸易中心大楼1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超波、陈静静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柴油机厂西侧惠湖路1幢108、109、110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1、102、103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4、105、106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2幢107、108、109门面房(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