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晓晨与李悟尘、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晓晨,李悟尘,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晓晨,女,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悟尘,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银地农机大市场E4-2-101室。法定代表人:孔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男,1996年5月9日生,汉族,徐州市淮海汽车城23号宜家车行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董晓晨因与被上诉人李悟尘、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晓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成,被上诉人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被上诉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晓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辉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缺乏事实依据,李辉应当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2、李悟尘对涉案车辆没有处分权,其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而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书明确载明相关法律责任由其承担,故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应是无处分权人,也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即使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是无处分权人,但其与李悟尘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和李辉之间只是雇佣关系,他只是委托我们把车辆过户,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辉辩称,我给李悟尘的打款记录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过了,足以证明我付了合理对价了。我是善意受让人。我打款日期是在交易的时候,一手交车一手交钱。不是支付其他购买车辆的钱。董晓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悟尘、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返还苏C×××××微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精灵WMEEJ8AA),如无法返还,则赔偿损失7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9日,董晓晨从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的李悟尘处购得苏C×××××微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精灵WMEEJ8AA),并向李悟尘付款73000元。同日,董晓晨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董晓晨因欲出售涉案车辆,将涉案车辆及车辆相关材料交付给李悟尘,由李悟尘帮其寻找买家。2015年8月5日,李悟尘以至少5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的李辉。一审法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李悟尘未经董晓晨授权将涉案车辆转让给李辉,系无权处分。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涉案车辆的出卖方,亦未收取涉案车辆的受让款,并非涉案车辆的处分人。董晓晨没有证据证明李辉受让涉案车辆时存在恶意,李辉以至少500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亦是合理的价格,故李辉系善意取得涉案车辆,董晓晨作为涉案车辆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本案李悟尘请求赔偿。董晓晨主张由李辉、玖诚公司赔偿其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的金额,董晓晨于2015年6月9日以730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时隔三个月后,涉案车辆被无权处分,考虑到车辆折旧、市场价格等因素,对董晓晨主张的70000元赔偿价值予以确认,李悟尘应予赔偿。李悟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遂判决:一、李悟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董晓晨70000元。二、驳回董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首先,李悟尘持有上诉人关于涉案车辆所有资料,李辉以合理价格从李悟尘处购买涉案车辆,且车辆已经交付并进行了变更登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李辉在此交易中存在恶意,故本案车辆交易符合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李辉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上诉人主张李辉返还涉案车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悟尘未取得上诉人的授权而处分上诉人涉案车辆,且事后亦未取得上诉人的追认,李悟尘为无处分权人,其在李辉善意取得涉案车辆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酌价对上诉人进行赔偿,原审对此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涉案车辆的出卖方,也非涉案车辆无权处分人,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上诉人上诉主张徐州玖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董晓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董晓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