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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丛炜与赵运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炜,赵运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652号原告丛炜。委托代理人吕洪刚、王月,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运宽。委托代理人刘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炜与被告赵运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丛炜负担。审 判 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