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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第7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静、李成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静,李成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第780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1104244Q。负责人:陈静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赵丽媛,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静。被申请人:李成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张静、李成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静、李成加银行存款人民币276416.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静、李成加银行存款人民币276416.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