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月华与郭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月华,郭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蔡月华,女,1971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郭富忠,男,1970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蔡月华与郭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月华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