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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孙元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孙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09487B)。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95号。代表人:董志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元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据(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元杰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金成云庭2幢8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8)第24048**号】。现因上述房地产已经本院依法拍卖,由武莉莎(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元杰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金成云庭2幢8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8)第2404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