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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与谢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佘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谢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968.25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5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7599.86元、滞纳金3707.82元;由谢某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自2016年5月20日起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2元,公告费150元,两项合计1832元,由谢某负担。因被执行人谢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车管、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某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谢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即(2017)云0422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