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何与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何,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杨俊,段冬,李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XX何,男,生于1974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白云台街。被执行人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俊,男,生于1987年11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被执行人段冬,男,生于1986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被执行人李长伟,男,生于1980年7月,住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申请执行人XX何与被执行人四川兴亿家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俊、段冬、李长伟下落不明,同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