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武敏、裘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敏,裘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武敏,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邑县。被执行人裘栋,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武敏诉被告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裘栋应归还给原告武敏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裘栋应支付给原告武敏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公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