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某、刘志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刘志文,贾其兰,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六店,于仁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敬军(系原告马某之父),回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威海市南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志文,男,汉族,1958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系刘金利之父。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贾其兰,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系刘金利之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六店(组织机构代码58450511-6),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东街123号(家家悦超市内)。负责人:王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仁超,男,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四医院,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号。负责人李大同,院长。再审申请人马某、刘志文、贾其兰因与被申请人于仁超、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六店(以下简称环翠楼大药房三十六店)、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四医院(以下简称四O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鲁1002民监3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马某、刘志文、贾其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郑华章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