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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文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2022号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兽医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戈宜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玲,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厅物业公司)与被告马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容、谢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文玲交纳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54.68元、公共能耗费325元,合计1179.68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交纳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花厅物业公司系新沂市温馨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马文玲系该小区的业主(即居住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花厅物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与温馨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花厅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马文玲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花厅物业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被告马文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花厅物业公司系新沂市温馨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马文玲系该小区的业主(即购买了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主房面积80.39平方米、车库面积7.27平方米,合计面积87.66平方米)。花厅物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与新沂市温馨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1月1日双方续行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花厅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马文玲自2013年10月1日起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新沂市物价局于2009年4月30日对温馨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作出批复{新价字[2009]33号},核定该小区多层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为0.2元/平方米/月。该批复要求:“公共用电、用水等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建账,合理、公开分摊,具体收取金额由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该局又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了新价字[2012]83号批复,核定该小区多层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调整为0.25元/平方米/月;住宅小区内涉及各类公共设施水电费的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合理、公开分摊。另查明,花厅物业公司系按照100元/年的标准向该小区的业主收取公共能耗费,并将公共能耗费的收支情况在该小区公告栏内按年度进行了公示,该小区业主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花厅物业公司与新沂市温馨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花厅物业公司已经为马文玲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马文玲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向花厅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马文玲尚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数额为1179.68元【(87.66平方米×0.25元/平方米/月×39月)、100元/年×3.25年】,应当向花厅物业公司交纳。关于花厅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根据马文玲及另案其他业主的反映及举证情况看,花厅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不到位情形,马文玲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并非故意为之,故对花厅物业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花厅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以此为鉴,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文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合计1179.68元。二、驳回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文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妙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