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申请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88号申请人:朱××.被申请人:李××。申请人朱××申请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撤回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孙 博 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