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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申请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88号申请人:朱××.被申请人:李××。申请人朱××申请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撤回认定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孙 博 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