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强与被告赵玉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强,赵玉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33号原告:李俊强,1974年8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赵玉浩,1990年6月25日生,住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强诉被告赵玉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强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李俊强负担。审判员 胡正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