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84年6月3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被执行人:伯阳,男,1991年8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本院在执行张玉龙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伯阳于2017年2月10日支付赔偿款40000.00元、于2017年6月2日支付赔偿款20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斌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 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