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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王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辉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397号之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刘智达。委托代理人潘虹。委托代理人谢娟。被告王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王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王辉新的起诉。本案受理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易高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