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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庄欣欣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欣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欣欣,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东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欣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赣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欣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庄欣欣的弟弟庄某1(另案处理)用人民币305800元购得一辆奔驰牌轿车。2016年3月16日,庄某1与妻子谢某在东乡县瑶圩乡开办了晶龙米业有限公司,同年5月24日庄某1将奔驰车作抵押向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借款19万元,同年6月19日,庄某1因资金紧张又与抚州市安平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黄某(另案处理)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6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18日,当日庄某1未拿到借款。同年6月24日,庄某1将一把奔驰轿车的钥匙交给黄某,黄某叫公司员工在轿车内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随后庄某1将车开回,这天庄某1才得到借款5万元(实得42800元)。同年7月24日凌晨,安某投资公司以庄某1借款到期不归还为由,乘庄某1不备将其奔驰轿车开回公司,停放在黄某家。庄某1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便询问黄某,黄某告知庄某1因未按约还款,车已被公司扣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黄某拒收庄某1还款5万余元,要庄某1偿还本金5万元和30%的违约金、一个月的利息、1%的滞纳金等。庄某1在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拿回车的情况下,潜入停放奔驰轿车的地点,将车开回东乡县。同年8月2日,安某投资公司通过GPS信号发现奔驰轿车停放在晶龙米厂内。当天中午1时许,在安某投资公司负责催账的被害人吕某1携带一长一短两把刀,与黄某、王某1(另案处理)、祝某1(另案处理)和曾某2(在逃)驾乘一辆越野车来到晶龙米厂附近,欲将奔驰轿车强行开回公司。此时,在米厂做事的庄欣欣和其父亲庄某2(另案处理)及庄某1发现了被害人吕某1和祝某1,庄某1要吕某1、祝某1站住,吕某1、祝某1未听,庄某1遂拿出一支猎枪,朝天开了一枪。黄某听见枪声开车来到米厂门前,指责庄某1开枪,并为还款之事和庄某1发生争执,庄某1又持枪朝黄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开了一枪,击中该车油底壳,随后将枪放到米厂办公室。之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曾某2趁机发动奔驰轿车从某开出,庄欣欣和庄某2、庄某1见状分别上前阻拦未果,庄某1在阻拦中被曾某2开车撞伤。庄欣欣从某拿出庄某1放在办公室的猎枪,然后按庄某1的要求将铲车开出米厂,欲将曾某2驾驶的奔驰车阻拦在米厂门口附近的一条道路上,未果。事后,庄某2从庄欣欣手中拿过猎枪,欲将该枪藏起来,黄某见状便过来抢夺枪支,庄某2不从,两人扭打在一起,庄欣欣过来压在黄某背上,被害人吕某1和祝某1、王某1见后,吕某1从车上取出一把长100cm、宽为4cm的长刀、祝某1持汽车方向盘锁、王某1持一把在米厂门口捡到的谷钎先后过去帮黄某,庄欣欣见状上前将吕某1手中的刀抢下,持刀朝吕某1砍了一刀,吕某1被砍中右颈部倒地后死亡,双方见状遂停止打斗。案发后,黄某到米厂叫人帮忙救人,庄欣欣从某里开出一辆后三轮摩托车,黄某、祝某1将吕某1抬上车,接着黄某请求路人用自己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吕某1已死亡,庄欣欣没有开车将吕某1送往医院,而是回到米厂,庄某1在一旁打电话报警,庄欣欣听见后未离开现场。稍后,庄欣欣被接警赶来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审讯,庄欣欣供述了持刀砍杀被害人吕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法医鉴定:伤者庄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吕某1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损伤右侧颈部后致右颈骨静脉断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其经营的米厂资金不足,经朋友“华某”、孔某介绍,于6月16日到“兴兴车行”将一把奔驰车钥匙给黄某做抵押,借款5万元,利息按月算,月息6分。到6月24日,收到对方打到其卡里的4万余元钱(直接扣除了利息,手续费等)。同年7月23日晚上,其停在余江县供电所院子里的车子不见了后得知被黄某开到抚州。7月24日,其携带5.5万元,找林某帮忙了事,黄某说其借款逾期了,根据合同条款要还9万元,二人没有谈成。其趁黄某不备将车开回了东乡。同年7月26日左右,林某打电话告诉其黄某同意其还5.5万元现金,其打电话给黄某、孔某,两人都同意。其在银行将5.5万元汇给林某,但黄某一直未去拿钱。同年8月2日下午3时左右,其和哥哥庄欣欣、父亲庄某2在米厂做事,从后面走出两个男子,其问两人干什么,两人就跑,其便从办公室拿出一支猎枪朝天开了一枪。黄某开车到厂门口,看见其手里拿着猎枪就说要报警,其就把猎枪放回办公室。车上下来三个男子(含黄某),加上之前的两名男子,一共五个人。有两个男子从车里拿了两把刀,其拿了一根长的谷钎出来,对方穿白色衣服的人从其手中抢走长谷钎。其看见黄某那边二三个人推开米厂大门口的推拉门,有一个人开动其停放在米厂内的奔驰车,其见状又跑到办公室拿来猎枪,装上子弹,对着黄某开来的黑色丰田车左侧大灯下方开了一枪,目的是不让黄某等人走。然后,其又把猎枪放回办公室,拿了根短谷钎出来。这时奔驰车已行驶到厂门口,其和庄欣欣、庄某2一起拦在车子前面,奔驰车继续朝前驶,庄欣欣、庄某2躲开了,其被撞趴在引擎盖上,一直顶到门外的马路上,其趴在引擎盖上叫庄欣欣、庄某2。其被对方急刹车后甩到了路中间,爬起来后叫庄欣欣开铲车出来拦住奔驰车。庄欣欣开铲车拦在奔驰车前面没有拦住往王某3方向开走了。其还看到庄某2用石头往奔驰车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其被奔驰车撞伤了脚后躺在地上,黄某和一名男子将其拉到马路边上,其用一只手夹住黄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夹着另外一个男子的脖子,一起倒在马路边上的沟里面。这时有一个男子过来,扬起手中的刀要砍其,其就松开另外一个男子的脖子,往黄某那边压过去,压了一下后,看见庄某2和其一起与黄某拉扯。再后来就听人说砍到了人,其就松手了。双方停止打架后,庄某2持猎枪和其、庄欣欣一起返回厂里。到了厂里,庄欣欣对其说因对方某拿刀想砍其和庄某2,就抢了这人的刀,并砍了这个人。其叫庄某2将猎枪扔掉,庄某2把猎枪扔在米厂旁边的山上。当黄某跑进米厂,要求其帮忙送伤者去治疗时,庄某2还是庄欣欣就从厂里骑了三轮摩托车出来。后来其也报了警,没过多久,公安人员和救护车就来了。对方有两个人拿了刀,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拿了刀,具体是谁拿了锁车子龙头的锁其记不清了。一把刀比较长,约一米左右,类似武士刀,一把刀比较短,约五十公分左右。庄某1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7号照片上的人是黄某;第二组3号照片上的人是被害人,即吕某1。2、证人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其和长子庄欣欣、次子庄某1在米厂做事,看见两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一名穿黄色衣服戴项链的男子分别从某旁边的山上、厂房屋门前和米厂仓库走来,还有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开着一辆车到米厂门口,五人中有两名男子车内拿出两把刀。庄某1在窗户边上说将借得的钱还给这些人,这些人说不要,要9万元,其走过去劝说,对方某叫其走开,庄某1从办公室里拿了一支铳出来,五人跑开了,一会儿五人又过来,庄某1开铳打了这些人开来的汽车轮胎。穿黄色衣服的人走到庄某1的奔驰车前并发动该车,另四个人把米厂的门打开,车子就开出来了。庄某1手持两把谷钎从办公室出来和其一起拦在奔驰车前,车在向米厂外行驶中,庄某1趴在了奔驰车的引擎盖上面,并叫庄欣欣把铲车开来拦住奔驰轿车。庄某1从奔驰车上被甩了下来并撞到了脚,其捡了一块石头过去把奔驰车前面的玻璃砸烂了。庄欣欣开来铲车后,其没有注意铲车是开到奔驰车前面还是后面,最后奔驰车还是趁机开走了。其想把从庄欣欣手上拿来的铳藏起来,经过穿黑色衣服的胖子时,此人就抢其手中的铳,还用脚踢其,庄某1就过来打穿黑色衣服的胖子,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被害人)就来打庄某1,四个人就打在一起。其在和穿黑色衣服的胖子抢铳时,来打庄某1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被刀砍到了脖子,倒在地上,这时双方就没有打了。穿黑色衣服的胖子说救人,庄欣欣就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出去,叫对方将被害人扶某摩托车。之后有人报了案并叫了救护车过来。其到米厂后面把抢回来的铳丢在了马岭山下的一个水库里。救护人员来了后说被害人已经死了。其带民警把铳找了回来了。双方在米厂往陈家店方向前面一点的马路上打的架。其和穿黑色衣服的老板没有抢铳之前,其持铳,庄某1空手,对方穿黑衣服的男子(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对方另一名穿黑衣服的人拿了一个好长的东西(绿色的)。庄某2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3号、11号照片上的人分别是穿黑色衣服的老板和穿白衣服的男子,即黄某、王某1;辨认出第二组3号照片上人是穿黄色衣服戴项链的男子,即曾某2;辨认出第三组8号、12号照片上的人分别是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祝某1和被害人吕某1。3、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6月19日接到孔某的电话后,其和客户庄某1商谈了贷款的事,双方签了一份贷款5万元的合同,借贷一个月,月利息1.88分。其叫人在庄某1的奔驰车上装好GPS,同月24号其拿到庄某1抵押的车钥匙,公司财务会计将钱转给了庄某1。因庄某1没有按规定在同年7月18日还款,7月24日凌晨,公司工作人员到余江县将庄某1的车子开回公司并放在其家院子,同日早晨庄某1打电话问其要奔驰轿车,快到中午时,庄某1带了十余人到孔某公司,孔某打电话叫其过去,其和庄某1谈了还车等事,还列了还款清单给庄某1,主要内容是5万元本金、30%违约金、1%滞纳金、一个月利息、拖车费,共算到7万余元,庄某1只同意还5万元钱。之后,庄某1说去借钱,当晚庄某1趁其等人不注意将奔驰车开走了。同年7月26日庄某1叫林某帮忙谈还借款的事情,是祝某2和林某谈的,具体怎么谈其不知道。庄某1还打过电话叫其到东乡来谈还钱的事,其没有去。案发前两三天其公司在东乡县瑶圩乡一个米厂发现了庄某1奔驰小轿车的GPS信号,同年8月2日中午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催账的吕某1叫上其和王某1及吕某1的朋友祝某1二人,五人驾乘一辆丰田七座越野车前往瑶圩乡寻找奔驰轿车。在车上看到吕某1坐的副驾驶室有一把带刀套的东洋刀,刀套是木质、棕色的,刀身连着刀套有50至60公分长。其等人到了庄某1的米厂附近,将车停在米厂对面,吕某1带着祝某1从某小门进入米厂寻找庄某1的奔驰小轿车。过了四五分钟,其看到吕某1及祝某1从某大门往外走,庄某1拿着一支枪冲出来,还朝天开了一枪。其见状后,开车来到米厂大门口处,叫吕某1等人上车,并指责庄某1开枪,庄某1不服,又朝其驾驶的车子开了一枪。这时,车上的五个人就都下车了,发现油箱被打破了,其拨打了110报警,庄某1见其报警就拿枪往米厂门卫室里面躲,并把枪藏起来。过了一会,庄某1从门卫室拿了两根钢叉出来,其这边一人趁乱将庄某1的奔驰轿车开出来,庄某1等人就拦。庄欣欣冲进门卫室拿着枪驾驶着米厂的铲车追过来,其未阻拦住。当铲车行驶到奔驰轿车旁边时,其朋友就开奔驰轿车离开了。庄欣欣从铲车上下来,同庄某1同吕某1、祝某1打了起来。其和王某1赶过去,有一个人拿枪对着其,其就抢枪,被对方按倒在地,后来其才知道是庄某1爬在其背上。其起来后,看到吕某1倒在其旁边不远的地方,流了好多血,其还看见庄某1等三人往米厂里面走,一个老头子手里拿着枪。其跑到米厂里叫人来帮忙救人,有一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过来帮忙,并叫其等人将吕某1扶到车上。这时,其就用自己的手机号133××××1888报了警。之后,公安人员和救护车就来了,救护人员来了后,发现吕某1死了。也不知道吕某1右边颈脖子处的刀伤是谁弄伤的。庄某1拦车子时,被撞伤了。黄某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三组5号照片上的人是庄某1;辨认出第四组5号照片上的就是被害人吕某1带来的穿黑衣服的男子,即祝某1。4、证人祝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其应吕某1邀集与黄某、王某1、曾某2乘坐黑色的丰田越野车前往东乡,途中吕某1称一个东乡人在公司借了5万元钱,用了一辆奔驰车作抵押,过了还款时间没有还钱,还偷偷到公司把车子开回去,这次去是把车子抢回来。其等人带了一长一短两把刀来,长的是日本武士刀,短的其不知道是什么刀。下午3时许到了米厂附近,其和吕某1下车看到一辆奔驰车停放在米厂门口的一个角落里就往外走,这时一个男子跑出来叫其二人不要走,二人未予理睬,该男子就跑到房子里拿来一支猎枪对天开了一枪,其和吕某1就站在米厂门口的马路上。黄某开车过来,那个拿枪的男子又开了一枪,将车子油底壳打坏。黄某就打电话报警,拿枪的男子持枪往米厂里走,其、吕某1和黄某、王某1跟进去,拿枪的男子将枪拿到米厂的一间房子里,并关上门,其四人就在外面等。过了一会这个男子拿了两把铁制“谷钎”出来。曾某2趁乱将奔驰轿车发动后朝米厂大门开来,拿“谷钎”的男子见状趴在车引擎盖上,庄某2拿砖头去砸奔驰车前挡风玻璃,另有一个人从某开了一辆铲车出来。拿“谷钎”的男子从引擎盖上下来,奔驰车加速开走了。其和吕某1、王某1正要上车走时,拿“谷钎”的男子手持“谷钎”一瘸一拐地走到黄某身边并打了起来,庄某2拿枪指着黄某,吕某1从车上副驾驶座上拿了一把日本武士刀下车,其拿了一把汽车方向盘锁,王某1拿了一把铁器。吕某1持刀去抢庄某2手中的枪,二人倒在地上。开铲车的男子过来抢到吕某1手上的刀,王某1则用脚踢在地上的两个男子。抢刀的男子持刀过来砍,其用手中汽车方向盘锁抵挡,王某1用一把铁器抵挡。看到吕某1出了好多血,其就大喊出事了,双方都停下没有打了。过了半个来小时吕某1就死了。其等人打了120,过了一会公安人员来了。其不知道吕某1是如何被砍伤的。吕某1右边颈上有一条长口子,应该是刀砍的,其看到从吕某1手中抢走长刀的铲车司机手中拿了把长刀。祝某1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4号照片上的人是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即王某1,11号照片上的人是穿黑色T恤衣服的男子,即黄某;第二组10号照片上的人是开走了奔驰车的男子,即曾某2;第三组1号照片上的人是年纪大一点的持枪者,即庄某2;第四组2号照片上的人是奔驰车的车主,即庄某1。5、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2日中午1时左右,吕某1叫其和抚州市安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黄某去东乡县处理一起抵押车的债务纠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上有其、吕某1、黄某、曾某2和穿黑色上衣的祝某1,吕某1带了一长一短两把刀,东洋刀长1.2米左右,刀身是银色的,刀柄是木头的,有刀套。中午2时30分左右到东乡县瑶圩乡的一处米厂附近,其和曾某2在米厂侧面的一处树林里,看见米厂大门里左边停着一辆奔驰车,曾某2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给了吕某1和黄某。其听到米厂里面传来枪声,便往米厂大门走去,看见黄某将车开到米厂大门口,吕某1、祝某1正和米厂里的人争吵,庄某1手上拿了一支长枪,黄某指责庄某1欠钱不还还敢开枪。之后,黄某将拨通了110的手机给其,报完警后,庄某1由于害怕就把枪放在厂里面藏起来了,手上拿着两把验谷的钎子出来。拉扯中其捡到一把验谷的钎子拿在手里。其等人强推米厂大门时,庄某1又拿枪出来,对丰田车停放的附近地面开了一枪,丰田车被击后漏油,庄某1就往米厂里面走了。曾某2溜到米厂里面把奔驰车开出来,往县城方向开走了。其想开丰田车离开,从后视镜里面看见黄某和吕某1、祝某1跟米厂那边的人纠缠在一起,其拿捡到的钎子过去,看见黄某和庄某1及一个年纪大一点的男人抱在一起摔进水泥路边上的沟里面,那个年纪大一点的人手上还拿着那支枪。吕某1看见黄某被打,也跳进沟里去帮黄某,其和祝某1去帮忙时,看见庄欣欣手上拿着一把长东洋刀在乱砍,还拿刀对其和祝某1乱挥,其一边后退一边拿手中的钎子抵挡。吕某1当时正同庄某1及一个年纪大一点的男人扭打在一起,庄欣欣就持刀往吕某1的脖子上砍了一刀。其看见吕某1脖子上面流出来好多血,就对庄欣欣说你砍到人了,庄欣欣才没有继续追其二人砍。然后,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庄某1、年纪大一点的男人等三人往米厂里面走了。后来110的警车过来了,医院的救护车也过来了,医生说人已经死了。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某、祝某2、“阳某”等五人到余江县拖了一辆欠债的奔驰车回抚州,车放在黄某家里,第二天就听说这辆奔驰车子被车主开回去了。根据GPS其等人发现奔驰车在庄某1的米厂,之后其和黄某等人去过米厂,但都没有能将奔驰车开回公司。王某1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穿黑衣服的男子,即祝某1;辨认出第二组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开走奔驰轿车的男子,即曾某2;辨认出第三组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持长刀砍被害人吕某1的人,即被告人庄欣欣,8号照片上的人是奔驰车的车主,即庄某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约3时,其在晶龙米厂和庄某2聊天时,看见两个年轻的男子在米厂外面逛,庄某2的一个儿子手上拿了一支长筒枪从办公室出来,叫那两个年轻男子不要走,并朝天开了一枪。随后,一辆黑色的车子开到米厂门口,这两个年轻男子到车上拿了一件大约80公分、用黑布包着的东西,其中一个男子对庄某2的儿子说你有枪我有刀。庄某2的儿子对开车的人说:“欠你们的钱已经给了”,开车的人说没有给。两人说了几句,庄某2的儿子就朝那辆黑色的车子开了一枪,开车的人就下了车,另外一个个子较大的男子也从车上下来。开车的人发现车子在漏油,就和从车上下来的那个个子较大的男子上前要庄某2的儿子把枪交出来,庄某2的儿子听到后就转身把枪放回办公室。放好枪后,又出来了。从车上下来的个子较大的男子说要打庄某2的儿子,随后这个男子和庄某2的儿子互相推搡了几下。庄某2见状上前把二人劝开。之后其离开。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其在晶龙米厂卖稻谷时,看见米厂后面有两个穿黑衣服的男子站在树下面,庄某1看见这两个男子正向米厂大门走去,就叫这两人不要走,并手持猎枪追过来,这时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开过来并停在米厂门口。然后见庄某1往天上开了一枪。这时站在米厂门口处的两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一个是高一点的,一个是矮一点的)就上了车,庄某1来到越野车旁问对方干什么,对方开车的人(穿黑衣服,有点胖的男子)就摇下车窗玻璃和庄某1说话,其听到好像是在说欠钱还钱等类的话。后来,庄某1又朝这辆黑色越野车前面开了一枪(当时对方的人还是坐在车上的)。开完枪之后,对方的人说要报警,庄某1拿着枪就回了办公室,然后关好门站在办公室门口不让对方的人进去,对方的四个人就站在那里。后来又来了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和另外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过去将米厂大门的电动门推开。之后,其听到庄某2的大儿子庄欣欣说有人在开米厂内的小轿车(白色的),庄某1和庄某2过去想关上米厂的电动门,对方穿黑衣服、开黑色越野车的男子等人就不让庄某2父子关电动门。对方有个男子将米厂的小轿车调好了头,庄某1见关不上米厂的电动门就跑到办公室拿了一把小“钎子”(检查稻谷的)出来,对着开车的男子。当小轿车快开到门口时,庄某1把手上的小“钎子”扔了,和庄某2拦小轿车,车继续往前驶时庄某2躲开了,庄某1则趴在车前的引擎盖上被顶出厂门外。其听见有人在喊去开铲车出来挡住路,见庄欣欣去开铲车。在一岔路口庄某1被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上,接着又爬起来去拦车子,庄某2则拿了一块石头朝白色小轿车跑去。庄欣欣开铲车出来时,其听到开越野车的男子叫另外两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拿刀过去,其看到了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从车上拿了一件一米长左右的绿色东西出来。这时,其离开回家,驶到米厂往瑶圩方向拐弯处时(离米厂大概是三四十米远),听到有人“啊”了一声。庄某2及两个儿子(都戴眼镜)、对方的五个人都参与了打架,对方将庄某1的白色轿车开走了。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其骑三轮摩托车经过瑶圩乡江西晶龙米业有限公司门口,看到庄某2和一辆白色小轿车上的人理论,其车前有四五个小伢仂中一个人用铁棍样的东西往其车前的挡风玻璃上使劲敲了一下,把挡风玻璃敲碎了。其看到庄某2在那辆白色小轿车前面拦着,小轿车的前面还有一辆挖机横着开到马路中间,挡着这辆小轿车的去路。庄某2在旁边捡了一块石头,往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去,把挡风玻璃砸凹进去了一大块。白色小轿车被砸后绕过了挖机开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其又经过晶龙米厂门口,看见之前砸其车前挡风玻璃的地方有一个人躺在一辆三轮车上,流了好多血。9、证人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抚州市开了一家鑫鑫车行。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华某带庄某1找其贷款,其介绍庄某1去找安某投资公司的黄某。黄某和庄某1谈好后,签了合同。黄某说拿到庄某1的车钥匙才发贷款。过了几天,黄某拿到了车钥匙,随后黄某用手机转钱给了庄某1。2016年7月下旬,庄某1打电话问其是否拿了用于抵押的车,其叫庄某1问黄某。同月24日,庄某1、“志志”等人到其店里找奔驰车,庄某1和事后赶来的黄某谈了还钱的事。黄某要庄某1还7万余元,庄某1只同意还5.5万元,双方没谈拢。孔某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4号照片上的人是黄某,7号照片上的人是庄某1;辨认出第二组6号照片上的人是华某。10、证人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带庄某1经孔某介绍,庄某1与安某投资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一个星期左右,庄某1送自己的车钥匙给安某投资公司的人,安某投资公司的人对庄某1说交了车钥匙,借贷的钱会在两小时之内转过去。后安某投资公司给了其600元介绍费。华某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12号照片上的人是庄某1;辨认出第二组1号照片上的人是黄某。11、证人曾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6月24日上午,黄某叫其从所在的抚州市安某投资公司的账户上转42800元钱给庄某1,其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庄某1。同年7月23日,公司没有收到庄某1还的钱,派人将庄某1抵押的奔驰轿车开回来停在黄某家里。次日黄某上班时说庄某1下午5时将车子偷回去了。过了两三天,有人打电话来谈庄某1还钱的事,其听黄某在电话里提到要庄某1本人来道歉等话。同年8月2日晚上其听说黄某带人去东乡开庄某1的车时,与人发生打架,其这边有人被砍伤。其认识吕某1,但不知道吕某1在公司是做什么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祝某2,老板是黄某。员工有王某1、曾某2和其等人。曾某1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5号照片上的人是王某1,7号照片上的人是祝某2;辨认出第二组6号照片上的人是黄某,7号照片上的人是被害人吕某1。12、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庄某1贷款到期的后一天),庄某1找到其说奔驰车不见了,其叫庄某1去报警。过了一两天庄某1叫其帮忙找黄某、孔某等人谈,用5.5万元解决事情。其找“兴兴”、黄某在军峰宾馆当面谈,没有谈拢。后其打电话给黄某,黄某当时同意了,并说叫庄某1把钱转给其,黄某忙完就找其拿钱,其将此事告诉了庄某1。同月26日庄某1转了5.5万元给其(一次5万元,一次5000元)。后黄某一直没来拿钱。直到同年8月2日庄某1打电话说黄某到米厂抢车,抢车时发生了打架,奔驰车被开走了。其把5.5万元转还给了庄某1。林某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第一组4号照片上的人叫黄某,6号照片上的人是“兴兴”,即祝某2;辨认出第二组2号照片上的人是庄某1。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庄某1欲以奔驰车抵押贷款购买米厂设备。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中午,其陪庄某1到抚州市区一二手车公司,庄某1通过华某介绍了其他人来与庄某1商谈,得知庄某1贷款了5万元,庄某1的奔驰车安装GPS后可以将车开回,双方还签了合同。当天庄某1没有拿到贷款,双方说好等庄某1配好钥匙交给对方,对方才放贷款给庄某1。14、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证明2016年8月2日15时许,东乡县公安机关接到黄某的电话报警后,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该案的过程和当场抓获停留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庄欣欣等情况。15、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委托书、汽车转让(买卖)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约逾期还款数额复印件等,证明上述材料记载庄某1以其奔驰轿车作抵押向黄某借款5万元的情况。16、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载,证明抚州安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祝某2;营业期限2015年3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7、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东乡县晶龙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谢某(庄某1的妻子);营业期限2016年3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粮食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8、发票、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记载,证实庄某1于2015年10月27日购买奔驰轿车用款305800元;2016年5月24日将该车作抵押向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借款19万元。19、庄某1号码为158707886991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庄某1在案发当天15时26分许、15时33分许,两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6月24日庄某1收到对方某玲网转的42800元;同年8月2日庄某1收到对方林某伟网转的55000元。21、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7月26日林某账户存入了55000元;同年8月2日林某网转给庄某欣55000元。22、东乡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报案时将电话交给一过路的“林先生”,此人经多次多方查找,均未找到。2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材料,证实庄欣欣出生于1988年09月21日,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24、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抚)物鉴(法)字[2016]54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公(抚)物鉴(法)字[2016]56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3号位谷钎把手上、6号位汽车方向锁上、14号东洋刀刀柄上、15号车内刀具把手上的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现场5号位谷钎把手上、15号位车档位处的润田纯净水瓶瓶口、15号位车档位处的康师傅优悦纯净水瓶瓶口的附着物均支持为王某1所留;现场15号副驾驶底部纯净水瓶口附着物,现场6号位汽车方向锁上、7号位、9号位、10号位刀鞘上、11号位、14号位东洋刀上的血迹、8号位布鞋子附着物血迹均支持为被害人吕某1所留。现场15号位车档位处的农夫山泉纯净水瓶瓶口附着物支持为黄某所留;现场15号位车后排座椅下的康师傅优悦纯净水瓶瓶口附着物支持为祝某1所留。25、东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活)鉴(法)字[2016]1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照片,证实伤者庄某1因外伤致左距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26、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某中心[2016]病鉴字第34号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照片,证实吕某1脑水肿、心肌间质淤血,心肌细胞变性;肺淤血、水肿、灶性肺出血、肝细胞水变性;脾淤血、肾淤血,肾小管上皮细胞颗粒变性,胰腺自溶。27、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刑)鉴(理化)字[2016]13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吕某1的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及毒鼠强等农药、毒药成分;吕某1的尿液中检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28、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刑)鉴(理化)字[2016]13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现场2号位提取的装有少量晶体的塑料袋中检出氯胺酮成分。29、东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东)尸鉴(法)字[2016]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吕某1颈部右侧检见一长8.7cm的皮肤创口,哆开4cm,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其中上创角旁见一0.8cm长浅创,创壁平整,创腔深及颈椎,可见断裂的肌肉、血管,并可见颈椎有砍痕。鉴定意见:被害人吕某1系属被他人用锐性物体损伤右侧颈部后致右颈骨静脉断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3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乡县瑶圩乡瑶圩至王桥水泥公路马岭村西岭组晶龙米业公司门口路段,被害人吕某1仰卧一辆宗申牌后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车厢内有一只黑色右足布鞋子,在现场提取了血迹、谷钎、方向盘锁、黑色左足布鞋子迹、刀鞘、东洋刀(总长100cm、刀柄长27cm、宽4cm)、无色塑料袋和在一辆牌照为赣F×××××丰田越野车上提取了康师傅“优悦”水瓶、农夫山泉水瓶、润田水瓶、带有刀鞘的蒙古刀(长53cm)及丰田越野车车前部车底之壳体、左前部车底下的变速箱油底壳有凹陷等情况。31、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庄欣欣案发当天持刀砍伤被害人吕某1的地点在东乡县瑶圩乡西岭村晶龙米业有限公司往王桥方向四十米左右处和丢弃凶器东洋刀刀的地点-晶龙米业有限公司门前马路旁。32、被告人庄欣欣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2日中午,其和父亲庄某2在厂房门口晒稻谷,其弟庄某1在米厂第一个房间里面。其看到两个穿黑色上衣的小伢仂(其中一个是被害人)从某后面的山上来到米厂里,其责问这两个人,二人未回应往米厂门口走,庄某1听见后出来,叫这两个小伢仂不要走。这两个小伢仂往门口跑时,庄某1到房间里拿了一支猎枪出来,对空放了一枪。这时其看见另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米厂门口的右侧,黄某则开了一辆黑色的丰田车到米厂的门口,摇下车窗问庄某1认识吗,庄某1说欠你的钱还你,你又不要,黄某就下车走到庄某1身边,庄某1拿枪朝丰田车开了一枪,对方某说要报警,庄某1就把枪放回房间,拿了“谷钎”在手上。后来庄某1和黄某就相互推了起来,黄某同伙将庄某1的奔驰车开动了,其和庄某1拦在车前不让开走,黄某和一个穿黑衣服的伢仂过来,拉其和庄某1,庄某1跑到奔驰车前并趴在车前盖上,奔驰车继续往门口开,庄某1就叫其开铲车来堵车,其就到房间里拿了猎枪和铲车的钥匙,从某开出铲车,跟在奔驰车后面。庄某2拿着石头在后面追,奔驰车载着庄某1大概开了七八十米停下了,庄某2用石头砸奔驰车,其开铲车超过奔驰车准备堵住马路,奔驰车往后倒,庄某1从车前盖上甩了下来,接着就喊腿断了。开奔驰的人趁其调头之机从铲车后面绕过去开走了。其拿着猎枪走下车,庄某2把猎枪拿走了。其看见庄某2在厂房对面和黄某抢枪,庄某1从后面压在黄某身上,穿黑色上衣的伢仂拿一把锁车子方向盘的锁要打庄某1,打没打其不清楚,被害人吕某1站在庄某1后面,左手抓住庄某1,右手拿着一把“武士刀”准备砍庄某1,其跑过去抢下“武士刀”,并用力持刀朝吕某1砍去,砍中右边颈脖子,与此同时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用钎子打到了其左侧背部,其转身追砍穿白衣服的男子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伢仂砍时,被二人跑脱。这时穿黑色上衣的小伢仂喊砍伤人了。其看到被其砍伤的小伢仂倒在马路上,然后将“武士刀”扔在路边的草丛里,和庄某2、庄某1一起回到米厂。其听到黄某等人在喊救人,并叫其开车送被害人去医院,其就将米厂的三轮摩托车骑出去救人,被害人被抬上车后,黄某等人就说没用了,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回到米厂,并对庄某2、庄某1说其砍死了人。其这方某报了案,后公安民警、120急救车都来了,看过之后说人已经死了。猎枪是庄某1的。庄某1做米厂生意差了一些钱,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在黄某那里借了5万元,并拿奔驰车作为抵押物,还把车钥匙给了黄某。庄某1说去还黄某的钱,黄某不要,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案发当天,抚州方向来了多人,有黄某、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还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伢仂、再一个就是穿黑色上衣的被害人。庄欣欣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是“抚州老板”,即黄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欣欣在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斗中,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吕某1,并致其伤重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吕某1事发前,邀集他人携带凶器索要非法放贷,事中又持刀欲加入黄某和庄某1、庄某2厮打的行为,侵犯了庄欣欣和其亲属庄某1、庄某2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利益,其行为与本人被庄欣欣持刀杀害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被害人吕某1存在过错。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3、吴某3与庄欣欣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撤诉,庄欣欣取得了原告方的谅解。鉴于庄欣欣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吕某1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结合庄欣欣取得原告人谅解之情节,对被告人庄欣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庄欣欣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庄某1在十五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欣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庄欣欣上诉提出,被害人吕某1在黄某的纠集下携带刀具到晶龙米业有限公司抢车,引发本案;其误伤被害人并造成其死亡,具有故意伤害罪中的正当防卫的过当情节;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述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未提出新的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庄欣欣提出,被害人吕某1在黄某的纠集下携带刀具到晶龙米业有限公司抢车,引发本案。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庄欣欣提及案发的起因、被害人过错归责进行了评价及采信,认定被害人吕某1有过错,同时依法认定庄欣欣具有自首情节。二审在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其一审提出并得到采信的要求从轻处理的辩解理由不再重复评判。原判在具体处理时,充分考虑案发的起因,被害方吕某1的过错情节,结合庄欣欣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庄欣欣适用法律时予以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范畴内予以量刑,是审慎和恰当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庄欣欣要求再从轻处罚没有新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庄欣欣提出,其误伤被害人并造成其死亡,具有故意伤害罪中的正当防卫的过当情节的理由。经查,案发时双方围绕抵押车辆,一方采用强拿硬要的不法方式意图非法扣押,一方采用非法使用枪支方式恐吓、威胁予以阻止,双方实施的均是不法侵害行为。庄欣欣则积极、主动参与到其弟庄某1维护抵押财产的过激行为中。之后双方矛盾升级为互相持械厮打时,庄欣欣不是采取报警、劝止等合法途径来制止双方正在发生的打斗,而是夺过被害人吕某1手中的刀,将吕某1砍伤致死。以上事实可知庄欣欣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情节。其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不属于防卫过当。其在双方互殴中夺刀,有目的持刀砍向他人,不属误伤。该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欣欣在其弟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斗中,持刀砍伤被害人吕某1颈部,致吕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庄欣欣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案发现场直至公安民警赶到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吕某1携带凶器索要非法放贷,矛盾激化后持刀欲加入双方打斗,该行为与本人被庄欣欣持刀杀害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吕某1的行为应属有过错。鉴于庄欣欣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吕某1在本案中存有过错,案发后庄欣欣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庄欣欣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庄欣欣提出被害人吕某1在黄某的纠集下携带刀具到晶龙米业有限公司抢车,引发本案及庄欣欣具有自首情节且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的理由,原判在处理时已经予以充分考虑,二审不再重复评价。上诉人庄欣欣提出误伤被害人并造成其死亡,具有故意伤害罪中的正当防卫的过当情节的理由,与法律规定关于防卫过当的法定要件及查明伤害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不符,不予采纳。庄欣欣要求再得到从轻处罚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素阳审判员  孙传循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