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邱小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小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小旗,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住陕西省眉县。201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眉县人民法院审理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小旗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7)陕03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邱小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邱小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小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小旗盗窃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邱小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小旗撤回上诉。眉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崔 齐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宫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