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韦用贤、谢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用贤,谢钰梅,廖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韦用贤,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区。被执行人:谢钰梅,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壮族,原住柳江区,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廖江明,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住柳江县,现去向不明,韦用贤与谢钰梅、廖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钰梅、廖江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用贤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钰梅、廖江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违约金326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谢钰梅、廖江明去向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下位于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38号江园银都1栋4单元1902室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用贤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