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志峰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662号原告程志峰,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程志峰与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程志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程志峰负担。审判员 胡炳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聪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