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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法臣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法臣,李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43号原告:曹法臣,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海军,男,住山西省阳城县。原告曹法臣诉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曹法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海军偿还欠款24664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曹法臣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是被告的电话,即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法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曹法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