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法臣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法臣,李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43号原告:曹法臣,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海军,男,住山西省阳城县。原告曹法臣诉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曹法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海军偿还欠款24664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曹法臣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是被告的电话,即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法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曹法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