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与连金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连金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979号原告: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土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35730645W。投资人:朱明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晖,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金仁,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与被告连金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如东县丰利镇通海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