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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广容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容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广容,男,生于1922年9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租住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9日对被告人郭广容采取监视居住,2016年12月5日我院对被告人郭广容决定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王森,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广容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黄某、人民陪审员鲁仕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已审理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赵某1从2009年开始随其父亲赵某2、继母郭某一起生活,期间2009年居住在达州市达川区梧桐梁天桥一居民楼出租屋,2010年起居住在达川区万达路481号1栋一单元9号。从2009年起,生活在农村的被告人郭广容就会不定期到其女郭某、女婿赵某2家中居住一段时间。由于房间不够,郭某便安排被告人郭广容和被害人赵某1同住一间卧室并睡一张床。被告人郭广容在与被害人赵某1同住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长期趁赵某1睡着之际,用手抠摸赵某1阴道,对其实施猥亵。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处女膜陈旧性破裂。根据上列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广容对幼女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广容及其辩护人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我摸赵某1的下身是因为看其尿床没有,并没有对她实施侵害。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1生于2000年9月26日。2008年12月被害人赵某1随其父赵某2与继母郭某一起生活。2009年起被害人赵某1随赵某2、郭某居住在达川区梧桐梁天桥一居民楼出租屋后搬至达川区南外镇万达路481号1号楼1单元5楼9号房,期间被告人郭广容不定时到女婿赵某2、女儿郭某家中居住,因房间不够,被害人赵某1被赵某2、郭某安排与被告人郭广容同睡一床。被告人郭广容与被害人赵某1同住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长期抠摸赵某1的下身,对其实施猥亵。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月28日,赵某1的幺姑赵某3带领被害人赵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2、立案决定书,证实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侦察。3、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8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在达县桥湾乡云顶村7组对被告人郭广容监视居住。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最近一次猥亵现场在达川区南外镇万达路481号1号楼1单元5楼9号房。二、证人证言1、赵某3的证言,证实赵某3是被害人赵某1的姑妈。报案那天我在赵某1家做家务事,我说我吃了中午饭就回贵阳了,赵某1抱到我哭,我问她为什么这样,她才告诉我这个事情。她说郭广容在她家住,从梧桐梁搬到现在住的南外采气七队的住房,郭广容一直和她睡一张床,还盖一床铺盖,只要他俩单独在家,郭广容就去摸她胸部和屁股,晚上睡觉郭广容给她脱个光屁股,摸她胸部和“窝”尿的地方;她还说郭广容用他“窝”尿的地方放在她“窝”尿的地方,内裤上面还糊了血,后来在洗内裤的时候被郭某看见,她就给郭某说了,当时郭某就不许她乱讲。还有一次,把裤子都撕烂了的且上厕所还不准关门要看她解手。郭广容经常性的这样对她,我问赵某1给她爸爸妈妈说过没有,她说外公威胁她要是给爸爸妈妈讲了就要打死她,所以没敢说。我听她说完后,我俩都抱头痛哭,过后我就去找那条内裤,但没有找到。晚上我就带赵某1来报��案。后来我们也没办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赵某1年纪小没有自我保护证据的意识,她连强奸都不知道是什么。2、赵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赵某1是其女儿。2003年我离婚后,我与郭某于2010年3月结婚。女儿赵某1于2008年12月份随我和郭某生活,我们是重组家庭,郭某的儿子符某也和我们一起生活,郭某的父亲郭广容也常住我家。2010年12月前,我们一直租住在南外梧桐梁,那时房子是两室一厅,当时符某当兵还没回来,所以我和郭某睡一个寝室,赵某1睡一个寝室,郭广容来的时候就和赵某1睡一个寝室。搬到南外采气队,有三个卧室,我和郭某睡一个寝室,符某睡一个寝室,赵某1睡一个寝室。因郭广容和符某有矛盾,郭某就安排郭广容与赵某1睡一个铺,我也认可了这样的安排。赵某1的事情赵某3给我说了,报了案后,公安局和我一起去���湾去找郭广容做笔录,当时郭某也去了的。回来的时候,郭某和我坐的一个车,她一直在哭,回来后,还当着我母亲和我弟弟的面承诺将现在居住的房子在赵某1成年后过户给赵某1以示弥补。现在郭某推翻了口头协议,并不承认他父亲的犯罪事实。赵某1在9岁前是由我父母在照顾,没有尿床的习惯,身体素质一直都很好,2009年和我们一起生活后身体就没有那么好了。郭广容身体在我家居住期间身体一直都很好。3、郭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赵某1就与赵某2、郭某一起生活,有时候郭广容要来我家住一段时间,他来的时候就与赵某1睡一张床,那时候觉得她小,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我也问过我父亲,他说他是看看赵某1尿床没有,没有说强奸的事。至于郭广容对赵某1是否真的做了那些事没有,我不敢肯定,他年纪那么大了,但我还是相��这个事情是真的。赵某1也没给我说过这个事情,我一直不知道,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妇检报告,赵某1的处女膜是怎么破裂的我也不清楚。赵某1在学校读书不惹事,比较听话。4、赵某4的证言,证实赵某1是我侄女,从2004年至2009年一直居住在我家,我母亲带她和我的儿子。当时赵某1单独睡一钢丝小床,身体很好,没有发生过尿床。2012年1月28日,我们在报案后,我、我姐赵某3带着赵某1去达县南城中心医院去检查,一个女医生告诉我们处女膜破裂是事实,你们可找法医进行检查,我们又到达州市中心医院去检查,医生和南外那个医生说的都差不多,大概是处女膜破了的,有白带,还叫我们多关心小孩营养要跟上等,但也没有拿到任何书面的检查报告。5、何某的证言,证实赵某1是其孙女,从小至9岁一直都是我在带她。赵某15、6岁的时候我还要喊她起来上厕所,到了7、8岁,她是自己起来上厕所。赵某1从3岁左右晚上从来没有尿床过。6、李某的证言,证实与赵某1是邻居。赵某1平时是和她爸爸、后妈、外爷、哥哥住在一起的。2011年暑假之前的一天放学后,赵某1在楼梯间碰到我给我叫我离她外爷远点,说他是个流氓,我问她为什么,她没说,就叫我离她外爷远点。这个事我没有给别人说过。7、符某的证言,证实是郭某的儿子。我退伍回来就在梧桐梁租的房子住了半年就搬到新房子这边了。我外爷不定时到我家居住,住的时候外爷就和赵某1住一个房间,一张床,这是他们俩个大人安排的。赵某1是否尿床我确实不知道。8、马某的证言,证实马某系达县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生。88-90岁以上的男性对于正常性生活和阴茎勃起功能,基本没有这方面的需求,但也要因人而异,有的人身体条件好,不可能完全排除。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我和我父亲赵某2、后妈郭某的儿子符某一起生活。后妈的爸爸郭广容有时在我家居住。在居住的这一年多,从一开始我父母就安排我和外爷郭广容睡一张床,几个星期后,外爷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就把我抱到起摸我的胸部、下身、屁股,还把我裤子撕烂了的。有时候白天我爸爸和后妈不在家的时,外爷也隔着衣服摸我的胸部和大腿,有时还把手伸进衣服摸我胸部和屁股。他每次摸我的时候我就反抗,推他的手,他就用扫把打我、骂我,他把我的被子掀开,脱我的衣服,我跳下床去开卧室门,他把我拉过来就估到按在床上。我不敢呼救,因为怕他趁我爸爸和后妈不在家时打我,他叫我莫给我爸爸说,不然就要打死我。还有几次,他把他“窝”尿的地方伸进我“窝”尿的地方,有次我“窝”尿的地方当时还流了血的,把内裤都糊了,现在这条内裤不晓得在哪去了。过后我去洗内裤的时候,被后妈郭某看到了,我就给我她说了,她听了很生气,还踢了我一脚,后来我就不敢再给她说了。除了这些,我爸爸和后妈不在家的时候,我上厕所,外爷就把厕所门推开看我“窝”尿。我给我们对面住的李某(比我大一天)说过,叫她不要理我外爷,离他远点,他是个流氓,李某问为什么,我没有给她说。我幺姑赵某3去贵州时来我家住的时候,我就把这个事情给她说了��她带我来报的案。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广容供述,我女儿郭某与女婿赵某2是2009年在一起生活的,都是再婚。他们在梧桐梁住的时候,因为只有两个卧室,我来的时候就和赵某1睡一个铺、盖一床铺盖,后来他们搬到采气七队后,我们还是睡在一起,一般在赵某1睡着的时候我动手摸她看她打撒尿没得,我发现她打过撒尿的,那时她大约8岁左右。晚上睡觉的时候我基本上天天都要摸她的下身,就是看她打撒尿没得,我都是隔着裤子摸的,没有伸进她裤子里面直接摸她的肉;白天我没有摸过她,也没有摸她身上其他地方,赵某1的下身在被侵犯过的事情这与我无关,我无法解释;赵某1上厕所我不是故意看她的。赵某1平时的品行还是好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是在较为隐避状态下对幼童实施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郭广容与被害人赵某1长期同处一室,未有第三人在在场;被害人赵某1在遭遇侵害时时年9岁左右(就读小学四年级),能将自己的遭遇清楚叙述,且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赵某1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故被害人赵某1是一名生理、精神上均正常的儿童,其陈述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郭广容的供述、证人郭某、赵某2、何某等人证言,可认定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真实性较高,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人郭广容以性刺激为目的,多次抠摸赵某1下身,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3)被告人郭广容供述摸被害人赵某1的下身是为了看其是否尿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了现场勘验笔录外,无任何物证,且被害人赵某1处女膜破裂并未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郭广容所为。经查,其一被告人郭广容之女郭某与被害人赵某1的父亲赵某2于2008年12月份生活在一起,双方系重组家庭,被告人郭广容在与赵某2、郭某家生活期间,晚上被安排与被害人赵某1在一张床睡觉,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且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其二,被告人供述是隔着内裤摸被害人的下身,看其是否尿床,但下身为女性的隐私部位,被告人郭广容违背了被害人赵某1的意愿,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犯罪;其三,被告人郭广容作为被害人赵某1的长辈,若看被害人是否尿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解。被告��郭广容与被害人赵某1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是2009年,之前被告人郭广容并不了解被害人赵某1的生活起居习惯,且被害人赵某1的婆婆何某与被害人赵某1的父亲赵某2、叔父赵某4均证实被害人赵某1未有尿床的习惯;(4)被害人赵某1作为一名儿童,其智力与情商并不能达到因他人侵犯自己而保护证据的意识,但结合被告人郭广容的供述与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故被告人郭广容及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猥亵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前两款从重处罚;(6)被告人郭广容在事发时已年满75周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广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黄勇智人民陪审员  鲁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吉茂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