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武与被告胥小山、范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武,胥小山,范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369号原告:王兴武,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昌荣,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回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小山,男,生于1980年5月20日,汉族。被告:范国东,男,生于1958年11月6日,汉族。原告王兴武与被告胥小山、范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兴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武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兴武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