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郎秀芹与梁西臻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秀芹,梁西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33号申请人:郎秀芹,女,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梁西臻,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担保人:苏良转,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北宿镇香港路方舟园3号楼3单元602室。申请人郎秀芹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西臻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苏良转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鲁H×××××小型轿车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郎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西臻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由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扣押期限2年(从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梁西臻负担(申请人郎秀芹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文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