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季培军与范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培军,范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010号原告:季培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公务员,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范江江,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退休人员,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季培军诉被告范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培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季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原告季培军负担。审判员 达尔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桑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