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996号(2017)沪0106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汪滔。被执行人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但该账号内目前无钱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6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