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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家万与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万,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89号原告:陈家万。被告:曾昭福。被告: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2幢。法定代表人:熊红梅,总经理。审理原告陈家万与被告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家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陈家万负担。审判员 徐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