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通雅鑫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四川诚通雅鑫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18**执异3号异议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李向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飞仙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礼,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原告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通雅鑫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公司款项80万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2016)川1826民初783号判决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应立案执行,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其公司款项80万元没有执行依据和法律根据,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已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停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查明,该案执行的依据为本院已发行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差欠被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与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如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全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义务,被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本金800000元与利息范围内向原告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冻结了异议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川182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给付期限明确。申请执行人西南诚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及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并无不当。异议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生效判决裁判错误,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另行处理,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 奇审 判 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