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君,肖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理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舒君,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肖相清,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舒君、肖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舒君、肖相清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仕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