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德荣、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荣,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破申3号申请人:赵德荣,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林淑贞,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11-13号。法定代表人:何尚平。申请人赵德荣在本院提出其申请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德荣撤回宣告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德荣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秉锋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