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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陈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陈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争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南,女,199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在中国工商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