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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韦某与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7013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许某,女,壮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某尚未返还申请人为其购买的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环1对、星皇表1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到人民币2054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执行费人民币320元,申请人韦某实际领款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许某尚未返还申请人为其购买的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环1对、星皇表1块。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返还申请人为其购买的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环1对、星皇表1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本案能够继续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少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