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香德与刘朋庆、青岛亨源富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德,刘朋庆,青岛亨源富德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008号原告:陈香德,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朋庆,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亨源富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油港三路20-9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朋庆,该公司职工。被告: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秀凤,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香德与被告刘朋庆、青岛亨源富德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合法传唤原、被告,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00分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截止于该日14时10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香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回对被告刘朋庆、青岛亨源富德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视为原告陈香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