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帮友与田志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帮友,田志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61号原告金帮友。被告田志富,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帮友与被告田志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田志富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帮友的起诉。案件受理��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书记员 孙婷婷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