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帮友与田志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帮友,田志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61号原告金帮友。被告田志富,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帮友与被告田志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田志富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帮友的起诉。案件受理��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书记员  孙婷婷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