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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民诉被告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民,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766号原告宋某民。被告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艳。原告宋某民诉被告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