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陕西世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小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世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小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被执行人王小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定将该案案款XXXX元汇入我院执行局账户,现本院已将该款全部兑付给了申请人,对于违约金和诉讼费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恢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