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华生、彭尔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生,彭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恢43号申请人:彭华生。被执行人:彭尔良。关于彭华生申请执行彭尔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2016)赣0926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被执行人彭尔良(身份证号:)所有的国有土地有使用权(证号:铜土国用[2012]第05××号)、房屋所有权(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过户至彭华生(身份证号:)名下。审判员 张石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