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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华生、彭尔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生,彭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恢43号申请人:彭华生。被执行人:彭尔良。关于彭华生申请执行彭尔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2016)赣0926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被执行人彭尔良(身份证号:)所有的国有土地有使用权(证号:铜土国用[2012]第05××号)、房屋所有权(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过户至彭华生(身份证号:)名下。审判员  张石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