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金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85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井下坑、皮子村红门楼官田村坑底洋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4720924G。法定代表人:余卫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峰,该公司职员。被保全人: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瑞平路**号。统一机构代码914420006752387976。投资人:何金叶。被告:何金叶,女。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价值26301.67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其所有的粤J×××××轻型普通货车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6301.67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根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