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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财保6号申请人: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S102省。法定代表人:户广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乐,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法定代表人:王向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向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向国名下的银行存款4869646元(1.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台湾科技园支行,账号:41×××90;2.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新城区支行,账号:16×××83;3.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荥阳支行,账号:41×××15;4.户名:王向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荥阳支行,账号:62×××77)予以冻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81×××08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向国名下银行存款4869646元(1.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台湾科技园支行,账号:41×××90;2.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新城区支行,账号:16×××83;3.户名:郑州中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荥阳支行,账号:41×××15;4.户名:王向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荥阳支行,账号:62×××77)。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中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