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341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倪建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倪建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341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倪建宏,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倪建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