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芙蓉与深圳市嘉洲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岗松新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芙蓉,深圳市嘉洲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岗松新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芙蓉,女,苗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洲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钟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宝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美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松岗松新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庆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芙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洲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岗松新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芙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芙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晓翔(兼) 微信公众号“”